各系部、处室、中心,各位教职工: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教职工工资增加部分可以补缴公积金,执行时间为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共计15个月。学院从2015年11、12月份工资中补扣补缴公积金,11月份工资中补扣8个月、12月份工资中补扣7个月,从2016年元月起按新的工资基数缴纳公积金。
财务处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