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本级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 |
品 目 名 称 | 限 额 标 准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 |
通用设备 | | |
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 | |
计算机 | | |
网络设备 | |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
移动存储设备 | | |
打印机 | | |
复印机 | | |
多功能一体机 | | |
速印机 | | |
投影仪 | | |
扫描仪 | | |
传真机 | | |
碎纸机 | | |
照相机、摄像机 | | |
其他办公自动化 | | |
电器设备 | | |
电视机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
电冰箱 | 包括电冰柜、冷藏柜等 |
洗衣机、吸尘器 | |
其他电器设备 |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
空调机 | | |
通信设备 | | |
广播电视设备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
仪器仪表 | |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
计量标准器具及两具、衡器 | |
交通工具 | | 包括各类电动汽车 |
轿车 | | |
越野车 | | 包括吉普车 |
旅行车 | | 包括面包车 |
大客车 | | |
其他车辆 | |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
专用设备 | | |
医疗设备、器材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
兽医设备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消防器材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
交通管理器材 | |
公安设备、器材 | |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 |
灯光、音响设备 | |
舞台设备 | |
体育设备 | |
变配电设备 | |
电梯、锅炉设备 | 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 | |
档案设备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
教学设备 | |
实验设备 | |
家具用具、消耗品、材料 | | |
家具用具 | 批量采购满5万元的 | 包括床、桌、柜、架类等 |
厨卫设备 | |
图书资料 |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大中专院校图书馆藏书等 |
纺织品、皮革和被服装具 | 包括被服、床上装具等 |
复印纸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
硒鼓、粉盒 | |
其他办公消耗用品 | 包括磁盘、UPS等 |
建筑建材、装饰材料 | 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 | |
抗灾救灾救济物资 | 批量采购满30万元的 | |
防汛抗旱物资 | |
农用物资 | 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 | 包括良种等 |
其他材料 | | |
药品及医疗耗材 | 批量采购满10万元的 | |
胶片胶卷 | 批量采购满2万元的 | |
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 |
应用软件 | 指不需另行开发的成品软件 |
二、工程类 | | 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单位会员库 |
建筑物、土木工程施工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的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 |
安装服务 | 包括电气设备安装、给排水管道施工、暖通及空调安装等 |
室内外装修 | 包括玻璃、木工、五金件安装,粉刷、贴砖纸等 |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的 | |
三、服务类 | | |
会计、审计和簿记 | 单项采购满5万元的 | 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
建筑设计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 | |
工程监理 | |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测绘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 |
印刷与出版 | 批量采购满5万元的 | 包括各类书籍、资料的印刷 |
宣传展览 | |
会议服务 | 定点采购 |
车辆保险、维修 | | 定点采购 |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采购满2万元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满10万元。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类: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特设专户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等),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市本级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五)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应实行政府采购。
(六)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购买环保、节能和自主创新产品。
(七)政府采购应该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省财政厅、经信委财购〔2012〕142号文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十)安徽政府采购网(www.ahzfcg.gov.cn)、安庆政府采购网(www.aqzfcg.gov.cn)、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aqzbcg.org)为全市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