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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0威尼斯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点击数:874    更新时间:2012-11-13

8040威尼斯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政府及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遵循 “ 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 的原则,引导学生树立“先就业 , 再择业”的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第三条 在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院就业办(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第四条 各系、部(教学管理区)应成立由总支书记、分管主任、科长、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的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教学管理区)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第五条 充分调动并发挥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多渠道地拓展就业市场,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六条 院就业办(学生处)就业工作主要职责:

1 、根据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和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就业的法规政策,负责拟定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

2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时向省教育厅、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生源及就业方案;根据院就业领导小组部署,组织落实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3 、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

4 、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我院办学情况和毕业生信息。

5 、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全院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举办校内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

6 、制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就业指导计划 , 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活动。

7 、统一办理毕业生报到证的申请与发放工作,负责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改派、缓派等)的处理。

8 、组织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活动,收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人才素质要求等方面的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积极为学院招生、专业设置提供建议。

9 、开展学院毕业生就业网页的建设,充分发挥学院网站的就业功能。

第七条 系、部(教学管理区)就业工作职责

1 、根据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具体落实本系、部(教学管理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系、部(教学管理区)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就业动态和思想状况,做好毕业教育工作,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3 、负责接待本系、部(教学管理区)毕业生及其家长的来访,协助院就业办(学生处)接待用人单位来访。

4 、负责本系、部(教学管理区)毕业生生源的核对工作,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指导本系、部(教学管理区)毕业生参加就业洽谈会等活动。

5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或暂不就业的毕业生及时登记,并报院就业办(学生处)备案;

6 、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

第八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 、认真学习国家、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积极配合学院的就业推荐工作。

2 、接受院、系、部(教学管理区)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3 、认真填写《8040威尼斯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4 、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学院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

5 、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6 、正确处理就业活动与学习的关系,要做到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7 、及时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就业率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

1、学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院就业办(学生处)统一制作)。

2、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毕业生准备自荐材料:

A、自荐书;B、个人免冠近照; C 、就业推荐表; D 、证件(身份证、未婚证、计算机等级证、普通话等级证、英语等级证、职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3 、信息发布:院就业办(学生处)将收集到的招聘信息经严格筛选后提前通知各系、部(教学管理区),同时在学院就业信息网和公告牌上予以公布。

4 、组织面试:各系、部(教学管理区)按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组织毕业生报名、面试。

5 、 签订就业协议书: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需签订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一份留院就业办(学生处)存档。

6 、 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应签订 “ 就业协议书 ” 或出具用人单位接收函(就业证明),交院就业办(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学院不负责推荐:

1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用人单位面试或学院组织的“双选会”两次以上者;

2 、学生经用人单位同意试用或录用,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者;

3 、已经到岗,工作不满三个月,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用人单位除名或自动放弃者;

4 、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毕业者;

5 、学生经家长同意,自愿要求自主择业者。

第四章 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查

1 、用人单位到校招聘人员,需向学院提供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2 、院就业办(学生处)组织大型校园 “ 双选会 ” 和小型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应对用人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各系、部(教学管理区)自行采集的就业信息,需对用人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并报院就业办(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就业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健全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设置、人员安排,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场地、设备的投入,以保障就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学院从当年所收学费的总额中,按1% — 2%提取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所提取的经费必须用于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会议等)和就业工作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就业指的是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认可的一切就业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就业办(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040威尼斯

200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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