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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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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268 更新时间:2014-01-16 |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1月13日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分为初始创业引导资金、创业发展引导资金。通过省级委托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国有担保公司对初始创业阶段、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开展贷款融资服务。 第三条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提供免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融资模式。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推动省级合作银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开展资产抵押放大2倍的贷款融资服务。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扶持范围如下: (一)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初始创业且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和在校高校学生(含毕业年度本科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扶持在安徽省境内已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且毕业5年以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归国留学人员),以及退役5年以内的退役士兵(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五条 扶持条件体如下: (一)申请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担任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且为企业主要出资人; 2.有明确的创业领域、创业项目、详细的创业计划项目方案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须出具自筹资金证明); 3.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 4.在校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学校推荐书。 成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在还贷期的不在扶持范围。 以上对有高校(或部队)出具创业推荐书以及在校(或部队)表现情况证明的初始创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二)申请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项目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安徽省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担任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持有企业股权不低于30%(团队形式创办的,主要成员必须为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主要成员持有企业股权合计不低于50%);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员工队伍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善。主营业务突出,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资料真实可信,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人、控股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健康持续经营2年以上,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企业要求。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确定的省级合作银行签署约定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省财政厅在合作银行分别设立初始创业和创业发展引导资金专户,并按约定协议向专户存入引导资金。 第七条 初始创业引导资金自设立起,前2年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引导资金规模的2-3倍进行放贷,第3年开始逐步放大到5倍。创业发展引导资金自设立起,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引导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放贷,形成引导资金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 第八条 市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委托当地国有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且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贷款进行担保。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发放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省级合作银行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贷款利率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上浮利率,其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内。 第十条 省级合作银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在向初始创业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担保和发放贷款中不得要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提供贷款反担保和资产抵押措施,以及收取担保费、评估费、手续费等。省财政根据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贷款担保额的2%给予一次性担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创业发展阶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贷款按贷款额提供不少于50%的资产抵押给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在为贷款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过程中收取担保费不超过担保额的1%。省财政根据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发展贷款担保额的1%再给予一次性担保费补助。 第十二条 担保费补助由省级合作银行按各市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实际贷款担保额,每半年统计一次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由省财政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费补助并下达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在7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费补助资金拨付给担保公司。 第四章 贷款申报发放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到创业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填写《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初始创业信用贷款申请表》(附件1)或《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申请表》(附件2)。 第十四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申报贷款项目的资格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组织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等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遴选优秀的创业项目。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对创业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意向函,确定担保额度、担保期限等。对审核没有通过的,要及时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反馈。 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后,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于每月月末前5个工作日,集中向省级合作银行申报并提交申请表以及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等资料。 第十五条 省级合作银行在收到市级申报的材料和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后,对贷款人及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信贷相关规定和程序自行放贷。 第十六条 省级合作银行每季度末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通报贷款申报及发放情况。 第五章 风险分担 第十七条 创业引导资金贷款遵循风险共担的原则,贷款出现代偿的按以下具体执行。 (一)初始创业阶段贷款项目出现代偿的,按实际代偿本金金额,由省级引导资金、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和省级合作银行按照4:3:3比例分担,即:省级引导资金承担40%、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承担30%、省级合作银行承担30%(省级引导资金累计承担代偿上限为在合作银行设立的初始创业引导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超过部分由省级合作银行承担)。 (二)创业发展阶段贷款项目出现代偿的,按实际代偿本金金额,先由企业抵押的资产偿还,仍不足以弥补的由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省级合作银行按9:1承担,即: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承担90%、省级合作银行承担10%。 第六章 代偿程序 第十八条 对获得贷款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士兵如不能按期还款的,省级合作银行应及时启动追偿程序。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省级合作银行及时采取各种追偿措施仍无法收回的,由省级合作银行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申请代偿。 第十九条 代偿资金由省级合作银行于每季度末集中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提交《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贷款代偿通知书》(附件3)和《安徽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创业贷款代偿金额汇总表》(附件4),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代偿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担比例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代偿资金拨付给省级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 贷款代偿后,省级合作银行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继续进行追偿,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根据风险分担比例返还省级引导资金、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省级合作银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除需代偿资金等支出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使用支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协调督促各市财政部门委托国有担保公司积极开展贷款担保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贷款项目协调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管理,协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省级合作银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负责对项目贷款的前期调查、审核,并配合省级合作银行对项目执行的情况检查以及对不良贷款追偿;省级合作银行负责对项目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加强对项目贷款的共同监管,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资金损失。 第二十三条 获得贷款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每半年向省级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报告项目运行、经济效益、完整财务报表等情况。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省级合作银行和市级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共同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提前中止和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贷款逾期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不受理其创业扶持资金和相关扶持政策项目申报;对到期不还款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省级合作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科技、团委、高校、民政等部门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积极为委托的国有担保公司、省级合作银行推荐适合的创业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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