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校: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提出的“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鼓励青年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等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强化大学生职业规划意识和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安徽省委定于2014年4月—12月联合举办“昆山花桥杯”第九届安徽省大学生职业规划设计大赛暨大学生创业大赛,现将大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组织
本次大赛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安徽省委主办;江苏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冠名;省委组织部人才处、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共青团安徽省委学校部、省职成教学会产教合作委员会、各高校学生处和就业指导中心承办;安徽安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安徽徽印象集团协办。大赛设组委会(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大赛的组织、宣传、活动安排和会务等工作,组委会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大赛网络支持:职航在线(www.fitoo.com)。
二、大赛主题
面向基层就业,规划精彩人生;施展创业才华,放飞激情梦想。
三、参赛对象
省内各参赛高校在校生(往届大赛获奖选手不再参加本次比赛)。
四、比赛时间、地点
大赛分初赛、全省半决赛、决赛三个阶段。初赛在大赛组委会指导下,由各参赛高校自行组织,时间为2014年4月—11月。全省半决赛由大赛承办单位分片(皖南、皖中、皖北)集中组织开展,半决赛、决赛时间为2014年11-12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参赛要求
1.各参赛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指导,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学生积极报名,办好校园初赛,努力营造良好的比赛氛围。鼓励校际间进行大赛活动学习交流,大赛组委会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校初赛进行现场指导。
2.大赛按就业组和创业组二个场地同时进行比赛,并按本科类院校和高职类院校进行单独评审,晋级决赛的名额和决赛金、银奖的分配名额,本科类院校和高职类院校各占50%。
3.各参赛高校拥有就业组、创业组共3个晋级全省半决赛名额(创业团队限3人以内,计一个名额)。半决赛结束后,将按照评分高低在就业组中选拔30名选手、在创业组中选拔30支创业团队晋级全省决赛。
4.就业组比赛分四个环节进行:
第一环节:《职业生涯规划设计书》(详见附件5)作品评审(占比赛成绩的20%);
第二环节:无领导小组讨论。选手抽签分成若干组,每组10人,现场随机抽取题目,自由讨论,每组限时20分钟(占最终成绩的20%);
第三环节:选手现场PPT陈述(占比赛成绩的40%, 详见附件2)。时间不超过8分钟;
第四环节:职业角色模拟。选手根据自身职业目标,提前录制职业角色模拟视频,现场播放,时间3分钟以内(占最终成绩的20%,详见附件4)。
5.就业组参赛作品须以参赛选手本人的职业规划为主题,涵盖自我认知、职业认知、职业目标与路径设计、规划与实施计划、评估、职业道德阐释、备选方案等内容,适当运用人才测评等分析、决策工具及丰富的事实论据,对职业规划过程详尽阐述。
6.创业组比赛(详见附件3),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创业计划书评审(占比赛成绩的20%);
第二轮:创业计划书PPT展示(时间8分钟内)及回答评委提问(时间2分钟内)(占比赛成绩的60%);
第三轮:现场播放创业实战情景视频,时间3分钟以内(占比赛成绩的20%)。
7.参赛作品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大赛具体日程安排和比赛相关信息可登录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ahbys.com)查看。
六、奖励办法
1.大赛设“安徽省大学生职业规划之星(金奖)”、“安徽省大学生创业之星(金奖)”各10名(本科类院校和高职类院校各5名),“安徽省大学生职业规划之星(银奖)”、“安徽省大学生创业之星(银奖)”各20名(本科类院校和高职类院校各10名),“安徽省大学生职业规划之星(铜奖)”、“安徽省大学生创业之星(铜奖)”若干名。金、银奖获得者从决赛选手中评比产生,铜奖获得者从半决赛选手中评比产生。
2.大赛组委会根据各高校开展活动的组织情况,评选出院校“最佳组织奖”、“组织奖”若干名(大赛最佳组织奖、组织奖评审规则详见附件6)。
3.届时将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安徽教育网、安徽就业网、安徽青少年网、安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各高校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对大赛进行宣传报道。
附件:
1.大赛组委会成员名单
2.就业组PPT作品现场展示评分表
3.创业组创业计划书、PPT展示及回答提问、创业实战视频评分表
4.就业组职业角色模拟评分表
5.就业组PPT作品说明
6.大赛最佳组织奖、组织奖评审规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