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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0威尼斯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作者:监审处 文章来源:监审处 点击数:3196 更新时间:2012-02-14 | 【字体: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贯彻教育为主、立足防范的方针,增强干部廉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一) 廉政谈话的对象:新任命、当选、聘任的中层及副科级干部。
(二) 诫勉谈话的对象:出现下列五种情况或问题之一的中层及副科级干部。
1.在政治态度、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
2.在干部考核中排名靠后、群众意见较大或工作中出现失误及未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
3.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
4.由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的并经初步查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
5.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批评提醒,引以为戒。
二、谈话内容
(一) 廉政谈话的内容:
1.介绍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2.提出廉洁从政的要求;
3.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任务;
4.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表态。
(二) 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
2.谈话对象就所谈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或检讨;
3.对谈话对象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
三、谈话方式
1、廉政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
2、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四、谈话程序
(一) 廉政谈话的程序:
新任职的中层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安排,院领导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副处级中层干部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办理,下同)。
(二) 诫勉谈话的程序:
1.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安排,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以及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参加。
2.诫勉谈话前,院纪委(监察审计处)须对反映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做必要的调查核实。
3.将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到谈话对象。
4.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报送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5.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或纠正的有关问题由专人负责落实反馈。
6.将诫勉谈话记录和落实反馈情况材料装入谈话对象廉政档案,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保存。
五、有关事项和要求
1.谈话前,要事先通知谈话对象,预约谈话时间、地点。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廉政谈话时,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要提出党风廉政方面的希望和要求,对谈话对象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3.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要求。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在谈话结束后3天内写出书面材料作出解释或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进行整改,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廉政谈话时,应将谈话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做好记录,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存档。诫勉谈话时,应将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做好记录,经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交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存档。
5.谈话中涉及到谈话对象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
六、本制度由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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