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是学生成才的重要途径,在帮助学生树立艰苦奋斗、自强自立精神,巩固专业思想,提高专业技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方面有明显效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活动应致力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突出发挥其育人功能。
1、学校提倡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性强的活动,支持爱校、建校、护校的勤工助学活动,禁止在校期间经商和不健康、不文明的社会服务活动,防止只顾勤工助学而放松专业学习的倾向,批评只计报酬,无视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的不良倾向。
2、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达到国家法定的用工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
3、学生不得从事危险的或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工作。
4、学生不得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1、由于学校能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和资金有限,因而只能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其中特困生优先。
2、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品学兼优,前一学期没有补考科目,没有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服从分配、服从管理,爱岗敬业,妥善处理好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的关系,做到勤奋读书与勤奋工作两不误。
4、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聘期原则为一学期,各系、部每学期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之一。
5、在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及时到辅导员处登记,各系、部要对本系部在校外勤工助学学生进行造册登记,并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三、校内勤工助学操作方法
1、每学年度初,学生处按大专在册学生人数的8‰(四舍五入)确定各系、部勤工助学岗位数,按每岗位每月80元,每年10个月计算,确定各系、部勤工助学经费预算,并及时报学院审批。
2、各系、部在经费预算内根据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学生处备案,并附上工作职责、用工时限、酬金支付方式等相应材料。
3、各系、部主要负责用工招聘管理、考核、解聘等工作;学生处主要负责经费预算、报批、酬金核发、奖惩等工作。
4、校内勤工助学实行协议书制度,明确权利及责任。既要使困难生得到资助、得到锻炼、得到教育,又要使受聘学生成为聘用部门的得力助手,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出力。
5、各系、部负责对本系、部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辅导员要关心学生,认真指导,加强安全和纪律教育,培养学生为社会贡献、为学校争光、为个人成才三者并举的意识。
四、各系、部要切实采取措施,将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与学生评优评奖、评定困难补助等工作结合起来。既要大力表彰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又要严肃批评、惩处有悖于勤工助学活动宗旨、有损学校声誉的不良行为。
五、勤工助学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系、部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