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处理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根据其处理结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管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分子,从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窃者,虽未得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以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打砸公共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较高,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实习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支付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持器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结伙斗殴(打群架)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再次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成绩考核中作弊者,其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夹带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等威胁教师人身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违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非法取得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数据的,以偷窃公私财物论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损失的价值以偷窃论处;
(三)篡改、删动或破坏学校、他人计算机文件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以破坏公私财物论处;
(四)将带有欺诈性的、政治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及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异性寝室留宿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观看、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录像、黄色影碟、淫秽印刷品、上黄色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或非法出租、出售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刻公章、仿造证件、欺骗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利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私接电线者,除没收器具、责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乱写乱画、随意张贴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其他公共场所纪律,干扰活动的正常开展,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累计旷课达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1至2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1至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31至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造成本人住院、身体伤残、死亡,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严重,已经触犯刑律者,学院在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报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
(二)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实施报复者。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者,另给予:
(一)在一年内取消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校内外资助资格;
(二)在一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三)一年内不担任班级、系部、学校主要学生干部。
第二十五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学生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且须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管理区)负责。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到若干系、部(教学管理区)的学生,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系、部(教学管理区)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行文)等级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管理区)办公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报学工委审核后备案,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
(二)记过处分,学工委根据系、部(教学管理区)办公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召开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
(三)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工委根据系、部(教学管理区)办公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召开会议研究并做出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留校察看处分按期或提前解除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工委根据系、部(教学管理区)意见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委根据系、部(教学管理区)办公会议研究上报的处理意见,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下发,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系、部(教学管理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
(三)系、部(教学管理区)处理意见;
(四)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销(处分有误除外)。处分材料分别纳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书面提出申请评议。学院可根据该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悔改表现以及系、部(教学管理区)对其的评价意见。评议材料与处分材料一起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8040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按第三十条规定行文。
学生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确须作出变更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变更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按第三十条规定行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若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