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本校的大学生应该持《8040威尼斯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院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各系(部)查阅学生档案,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院学生处根据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8040威尼斯学生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报院学生处审批后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具体按《8040威尼斯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补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两部分。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它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老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系(部)分管教学主任批准。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中等(70-80分)、及格(60-70分)、不及格(0-60分)]计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70%-60%。任课老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中等(70-80分)、及格(60-70分)、不及格(0-60分)]计分。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应当由学院指定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经系(部)审核同意,体育教研室批准方可安排。
第九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记该门课程平时考核不合格。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部)申请缓考。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不参与平均成绩统计。
被批准缓考者应向系(部)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应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并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持准考证(或考试证)等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8040威尼斯考试管理暂行规定》。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总成绩记为“0”分,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或受处分六个月后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8040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第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由辅导员累计登记。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8040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系(部)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经系(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系(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学生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三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统一安排补考。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
(二)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仍达四门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者(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门数)。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者(含四门)以上者,作留级处理。毕业班留级生其学籍管理跟同下一个年级,所在系(部)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较为详细可行的不及格课程学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留级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优秀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转专业,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系或部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如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等),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系、转专业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系、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对口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六)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分数线的学生;
(八)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十九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部)准许申请转系、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比例。转系、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部)考核、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系、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条 转系、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系、转专业原则上每一学年办理一次。
(二)申请转系、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系、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将申请分别交所在系(部)及拟转入系(部)。拟转入系(部)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告知其相关课程的考核时间、地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接收系(部)组织考试、考核,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学生证(或准考证)参加考试、考核。到时不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四)接收系(部)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及学生所填申请表一份于每学年开学后第五周内报学生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半个月内到学生处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系、专业的学生。
被批准转系、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系(部)审核同意,学生处批准。
(六)学生原所在系(部)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系(部),学生原所在系(部)存复印件。
(七)凡被批准转系、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在新专业参加该学期期末考试。
(八)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系、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由拟转入系(部)审查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后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九)学生转系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系(部)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次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对口招、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我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院学生处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院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后,并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部)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均需由本人填写《8040威尼斯学生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系(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方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政府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部),经所在系(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系(部)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等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部)审核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休学期满,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
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
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未在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结业与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延长期限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含独立开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则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
(二)对结业的学生,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以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参照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章节,依据学院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原8040威尼斯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