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职院办〔2017〕24号—8040威尼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9-13浏览次数:506

8040威尼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政策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系、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副组长,学生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为成员。具体负责、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本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

第九条  各系资助工作负责人、班级辅导员(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学生资助工作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应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如: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学生的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参照安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下述条件进行认定:

(一)特殊困难:有以下情况之一难以支付维持基本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2.孤儿学生、残疾学生、身患重病学生或烈士子女;

3.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中有一方为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家庭负债严重的;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5.近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重大突发事故,导致人身或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生活极其困难的。

(二)困难: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家庭支持和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1.父母均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收入,且家庭被生源地政府列为低保户家庭

2.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含),家庭缺少劳动力或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3.父母一方丧失劳动力,且无其他直接经济来源;

4.家中有体弱多病的老人需要父母独立赡养,家庭负担沉重且父母无力承担的;

5.近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三)一般困难:有以下情况之一且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家庭其他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3.城镇户口,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4.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

第十二条  各系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统筹兼顾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不得简单划比例,要把特殊困难学生和建档立卡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按时完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班级认定评议、公示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班级动员会议,宣讲清楚家庭经济困难生资助政策和办法,组织学生申请困难认定。学生如实填写《8040威尼斯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8040威尼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将推荐认定名单及认定标准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组。

(二)系评审与公示: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立即做出调整。

(三)建立家庭经济贫困生信息库:各系、各班级通过“学生综合管理系统”“助学管理子系统”适时建立、调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系报送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等纸质材料和贫困生库信息。

(五)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审议通过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购买高档通讯工具或购买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参与商业旅游者;

  (四)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第十六条  每学年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1010日前完成,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015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8040威尼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即可进行评议认定。

第十八条  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辅导员(班主任)等教师在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该生资助资格,已发资助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学生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主动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院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8040威尼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院发[2007]67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