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40威尼斯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教育和教学质量提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8040威尼斯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院专科各专业标准学制年限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8040威尼斯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条件为: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新生因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生活需要医疗的;
(三)其它有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
(一)应征入伍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到入伍地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接收到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有关材料后,审核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服役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征兵部门证明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新生入学期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收到所在部队或征兵部门通报后,取消其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均需由本人或委托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院学生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组织各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查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或经学院组织的新生健康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至六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8040威尼斯学生学籍,核发学生证。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各系通过学生证和“学工系统”办理学生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应当按规定如期报到、注册,不能如期的应当向所在系办理暂缓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籍信息
第九条 学生学籍信息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经历的真实客观记录,学籍管理具有客观性、严肃性、权威性。学院通过“学工系统”和“教务系统”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各系按照本细则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学生各方面学籍信息数据。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登录“学工系统”查阅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并添加补充有关信息。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学生需在每年10月底前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如发现有问题的,及时和学生处联系。
第十一条 学生基本信息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需修改的,需要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生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更改学籍信息:
(一)在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时,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填写错误,未及时更正的,造成学籍档案与户籍档案不一致的;
(二)身份证重号或出现其他错误的;
(三)“姓名”中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或电脑不能识别的冷僻文字;
第十二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更改学籍信息:
(一)伪造信息变更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变更出生年月日谋取私利者的;
(三)学生事先未向学院申请,自行到派出所更改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学籍信息变更,相关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
(二)初审学生申请后,安排专人赴或致函生源地公安部门,请求出具核实结果反馈函;
(三)安排专人到学生家庭所在地详细调查,出具调查了解的详细报告;
(四)调查核实学生材料真实后,学生本人需填写《学生修改信息确认表》,并将所有调查材料送交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8040威尼斯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按《8040威尼斯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补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六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情况需要补修、免修相关课程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学生补、免修课程审批表》,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转专业之前的考试课程按原专业培养方案认定。
第十七条 按照校际协议,由所在学校选派赴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一学期或一年的学生,原则上承认学生在对方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已修的课程与学分。如未能如期完成对方学校要求的课程与学分,需由派出院系根据对方提供的成绩单,确定是否需补修相关学期的课程与学分。如需补修课程,学生本人需填写《8040威尼斯交换生补修课程审批表》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具体的开课学期规定时间内办理补修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可根据《8040威尼斯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进行认定(见附表)。
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间应视为参加毕业实习,军事实践报告可作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服役履历和成绩认定为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两部分。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它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老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系分管教学主任批准。
凡考试和考查的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任课老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测试等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学生因体残、体弱等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生应在学期开课前办理免修手续,经学院指定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实、所在系及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体育保健课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学生参加院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奖的,体育成绩可以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记该门课程平时考核不合格。
(二)学生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所在系另行安排考试,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证明等材料无效;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并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持身份证、学生证等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8040威尼斯考试管理暂行规定》。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总成绩记为“0”分,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或受处分六个月后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8040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辅导员累计登记。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8040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四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的,或者学年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统一安排补考。任选课程不及格不予补考。
(二)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必修课程补考仍达四门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者(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必修课课程仍达四门者(含四门)以上者,作留级处理。毕业班留级生其学籍管理跟同下一个年级,所在系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较为详细可行的不及格课程学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留级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优秀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和专业条件等,各系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比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学习一学期后,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的,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复学、留级后,下一年级没有相同专业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六)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三)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四)对口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五)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六)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分数线的学生;
(七)学生在校期间申请二次转专业;
(八)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者(如合作办学的)
(九)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交所在系及拟转入系。学生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应对申请转出、转入的学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并公示;
(三)学生原所在系将学生档案移交转入系存档。学生转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受系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第六章 转学
第三十一条 录取我院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者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转学程序:
(一)经双方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所在系初审、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二)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转学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院长签署接收函;
(三)公示;
(四)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五)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确认后,办理学籍变更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转学要求:
(一)学院对学生转学申请严格把关,严格按转出、出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坚持转学理由正当,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学申请,不予审批;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学生拟转入我院学习的,应经两校同意,并由两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在每年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由教务部门审核加盖印章);
(三)学籍变动情况表;
(四)学生思想政治表现方面材料;
(五)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学生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六)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七)外省高校转入的,应提供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转学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对学生转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学院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监察审计处、各系(部)负责人、师生代表组成。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晰职责,做到程序清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批准,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创业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休学:
(一)达到毕业年限或具备毕业条件的;
(二)因当年参加专升本考试未考取,而通过办理休学或降级手续达到以第二年为应届生参加专升本考试的;
(三)其它不适合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办理休学:
(一)创业、工作实践、出国出境的;
(二)不适应课程学习,不适应校园生活的;
(三)结婚生子、照顾家人的;
(四)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心理疾病等其它疾病的;
(五)其它适合休学条件的。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均需由本人填写《8040威尼斯学生休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因病休学的需附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其它休学需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在休学期满需要延长休学时间的,应到校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不得中途复学。休学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办理复学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院申请复学。需由本人填写《8040威尼斯学生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因病休学期满身体恢复健康的学生,需提供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满,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保留学籍
第四十三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未达到毕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可办理保留学籍。
第四十四条 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入伍离校前,学生本人应提交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批、备案,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退役证明书》到学院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填写《8040威尼斯学生复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所在系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批。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四)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五)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前,所在系应尽可能安排其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六)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原专业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相近专业复学,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调整其它专业;
(七)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以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五十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必修课程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没有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予以结业处理。结业换发毕业证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对结业的学生,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机会,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的学生如果因故不能到校参加补考课程,但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有相关荣誉证书),或在市厅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可携带获奖证书原件及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在系申请,填写《8040威尼斯学生学分认定与替换申请表》,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替换相应课程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在部队表现突出,考取军校、转为士官或获得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的,部队期间的履历、成绩可以折算为学分。学生携带部队证明材料到学生处(武装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经查实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注销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8040威尼斯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8040威尼斯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
类别 | 项目类 | 等级或内容 | 分值 | 认定依据 | 备注 |
科研创新成果类 | 学术论文或 著作 | 学术论文、著作及译著的认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界定 | 1-4 | 有正式刊号的学术类刊物和论著,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 有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提供封面、封底、目录和部分文章正文。 | 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最高可代替在修或未修的通识教育任选课4学分。 |
知识产权 | 发明专利授权 | 4 | 各类授权证书、通知书 | ||
实用新型授权 | 2 | ||||
外观设计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 | ||||
职业技能考证类 | 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 高级 | 6 | 以相关证明、证书为准 | 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与所取得证书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学分。 |
中级 | 4 | ||||
初级 | 2 | ||||
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奖类 | 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项目列表(2017年版) | 一等奖 | 8 | 各类获奖证书 | 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可以等值替代在修或未修的与竞赛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学分。在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比赛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可以替代毕业设计。 同一竞赛项目在不同级别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认定;以团队项目参加竞赛的,按团队获奖认定。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4 | ||||
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B类项目列表(2017年版)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2 | ||||
创业实践成果类 | 校内、外创业实践、网上创业实践 | 创业的业绩成果 | 1-6 | 根据创业的业绩、产值和知名度情况进行认定; 学生参与教师专业工作室相关工作并取得服务收入,根据业绩认定。 | 该类成果取得的学分最高可代替在修或未修的通识教育任选课4学分;顶岗实习期间,创业项目与专业相关,且成绩突出的可替代毕业设计。 |
附表:
8040威尼斯学生学分认定与替代申请表
姓 名 | 学号 | ||
专 业 | 班 级 | ||
申请学分认定类别: □科研创新成果类 □职业技能考证类 □科技竞赛获奖类 □创业实践成果类 □其他类 申请学分:( )分 | |||
申请替代学分类别: □通识教育任选课学分 □专业课学分 □毕业设计学分 替代课程名称: 替代学分:( )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分院意见: 1.认定学分: □科研创新成果类 □职业技能考证类 □科技竞赛获奖类 □创业实践成果类 □其他类 学分:( )分 2.替代学分: □通识教育任选课学分 □专业课学分 □毕业设计学分 替代课程名称: 替代学分:( )分 3.积累学分:( )分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复核鉴定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评审委员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注:相关证明材料可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