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40威尼斯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8040威尼斯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和学院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的,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有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 (含邪教组织)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非法组织的一般成员,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为首分子和幕后指挥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为首分子,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或煽动闹事,或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利用电脑、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上述行为并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院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错态度,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给予下列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对不听劝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者,或记过处分;价值在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两次以上作案(含两次),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涂改证件和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为首分子,从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经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其行为为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以上行为凡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肇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伤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进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同时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对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结伙斗殴的组织或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一)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
(十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者。
2.主动报案,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者。
第十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 私拆他人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学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从事色情陪侍、发生不道德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吸食毒品、提供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传阅、传播、制作、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传阅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或聚众观看非法、淫秽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转抄、复印非法、淫秽印刷品(包括“手抄本”) 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与复制非法、淫秽音像、图片或非法出售与出租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个人违反学院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见习期间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因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害,当事人除承担赔偿及医疗费用外,还要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8040威尼斯学生证管理办法》,谎报家庭住址以获取火车半价证或以欺骗手段获取两个以上学生证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8040威尼斯学生宿舍管理办法》,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下列相应的处分:
(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或往楼下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宿舍内外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动用宿舍楼内消防器材和设备,在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院分配的寝室住宿,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对无故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在休息时间内带头起哄、大声喧哗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需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或公共游乐场所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毕业生在离校手续办理期间,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旷课累计达45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学生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计为旷课1节;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按每天4节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者,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查询上报学生处、保卫处,并通知其家长;同时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者,其考核成绩为无效,按“0”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夹带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等威胁教师人身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违法,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二)在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设置一定期限。
(一)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期限为9个月;
(三)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处分到期后,学生可按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者,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发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奖学金。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学生所在系、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处分意见:
(一)涉及违法犯罪和社会治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保卫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依据司法机关的意见会同学生所在系、学生处进行调查;
(二)涉及学籍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系进行调查;
(三)涉及日常行为规范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系进行调查;
(四)涉及公物损害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总务处、保卫处、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系进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合规性审查后,报学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经合规性审查、学工委会议研究讨论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相关部门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处理、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所在系、班级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
(二)根据受处分期间学生表现情况,由所在系向学生处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意见;
(三)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学生在处分期间确实表现良好,经学工委会议研究,到期后可予以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误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由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具体申诉按照《8040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8040威尼斯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