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40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8040威尼斯实施办法》《8040威尼斯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申诉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8040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院纪委书记担任。其他委员由监察审计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团委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申诉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等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生本人学籍处理的决定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因学院教育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为准。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日期;
(四)申诉所需的证明证据材料;
(五)本人签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文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 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或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重复申诉的;
(四)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作出结论的,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应当知道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的,可以召开申诉会议对申诉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处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采取申诉会议方式进行申诉处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会议。申诉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会议。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程序在会议上发言。作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的负责人是委员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申诉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会议的,应提前2日向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办公室另行安排申诉会议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申诉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申诉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申诉人申诉;
(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诉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申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发现重要新证据、处理程序错误、处理依据错误、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原处理决定被建议撤销或变更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书面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作出申诉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一般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诉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申诉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申诉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8040威尼斯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