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省、市共同出资设立,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主要解决学生学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用,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省高校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为3档,一般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成绩较上学年有进步。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系学生数,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二)学生向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填写《8040威尼斯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学生认真评议,明确班级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评议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学生本学年受资助情况。
(四)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确定初步名单后,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院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定。
(六)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时将评定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完成家庭经济困难生库的系统录入工作。
第四章助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评选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选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行分级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学院定期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学生弄虚作假取得国家助学金、用国家助学金奢侈浪费或获国家助学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即刻停发助学金,并视情况追回已发助学金,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停发或追回的助学金进入学院助学金专款账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二条鼓励接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参加各类公益劳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8040威尼斯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2〕13号)同时废止。本评选办法解释权归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