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须知
作者:图文信息中…    文章来源:图文信息中心    点击数:2732    更新时间:2008-10-16

1、本院师生员工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在图书馆规定的开馆时间内进入图书馆借书或阅览报刊。
2、讲文明礼貌,注意衣着整齐,不得穿内短裤、背心、拖鞋或打赤膊进入图书馆。
3、请保持图书馆内安静,严禁在馆内大声喧哗,追逐或嬉闹;入馆借书或阅览,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模式。
4、请注意馆内清洁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和将食品、饮料带入馆内。
5、请爱护图书资料及一切公共财物、严禁馆内随意张贴、不得在书桌、家具、墙面、书刊、报纸上乱刻乱涂乱画,更不得撕毁和破坏图书、报刊,违者按照处罚规定执行。 
6、不得携带书包、非本馆的书刊进入书库或阅览室,所携带的书包、非本馆的书刊一律存放在指定位置。
7、为确保图书馆的安全,严禁在馆内任何地点吸烟、用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图书馆。
8、维护馆内秩序,不得抢占阅览座位,不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9、经出口通道时,如监测器报警,请读者协助检查,不得有不礼貌言行。
10、发现借阅证丢失,请立即挂失,以免被他人使用,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未办理外借手续把文献带出图书馆,会被视为窃书,依照规定将受到巨额罚款和严厉的校纪处分。
12、请自觉遵守图书馆内各项规章制度,支持本馆工作人员按章办事。
13、欢迎读者对图书馆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协助本馆做好管理工作。

 

8040威尼斯遗失、损坏书刊赔偿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院图书、期刊的管理,增强读者爱护图书的责任意识,提高图书流通率、共享率,使有限的书刊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特制订我院遗失、损坏书刊赔偿办法如下。
(一)读者借阅书刊,应严格遵守图书馆借阅规则,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在书刊上批注、圈点、裁剪、涂改、划线等,如发现遗失或有上述现象者,应由借阅人负责赔偿。
(二)借阅书刊若遗失或损坏较为严重,影响流通使用者,读者必须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赔还,否则按以下办法赔偿。
1、 单本书视该书出版年代、价值及馆藏复本数,按原书价15--20倍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①76年以前出版、价值较高或不易补充的图书,按原书价15倍赔偿;其中如属馆藏孤本,按原书价20倍赔偿。
②76年以前出版,具有一般价值的图书,按原书价10倍赔偿。
③76-85年出版价值较大或不易补充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其中如属馆藏孤本者,按原书价15倍赔偿。具有一般价值的图书按原书价6倍赔偿。
④85-95年以前出版价值较大或不易补充的图书,按原书价的7倍赔偿;其中如果属馆藏孤本,按原书价10赔偿。一般价值的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
⑤95年以后出版价值较大或不易补充的图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一般价值的图书按原书价2至3倍赔偿。
2、 成套的多卷书、连续出版物等,丢失其中一册,照全套书价(按上述标准)赔偿。
(三)凡损坏图书期刊,尚未达到影响内容完整程度,可视情节及后果分别处理:
1、 污损书刊封面、封底或装帧者,每项赔款3元;丢失封面、封底者每项赔偿5元。
2、 污损或撕破书刊较为严重,但未减少页数,尚能勉强阅读者,按书价50%赔偿。
3、有意对部分章节、画面开“天窗”撕损者,按原书价10至20倍赔款。
(四)读者应按我中心制订的《图书馆借阅规则》中规定的借阅期限,按期归还图书,如超过借阅期限者,一律按每天0.05元/本计收滞还金。
(五)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在未按本办法赔偿前暂停借阅。
(六)办理赔款手续后,如丢失者在二个月内找到原书或购到新书,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但要扣除超期费用。
(七)损坏图书情节恶劣、又不接受图书馆工作人员规劝者,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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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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